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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112-2号

侯平与李香、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平,李香,马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112-2号

原告:侯平,女,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李香,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马丽,女,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平与被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平提供坐落在蒙涡路140号蒙国用(2002)字第0291号2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做担保,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告李香房屋公积金账户里的公积金14万元及被告马丽的公积金账户。如因采取上述保全措施,造成损失,原告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香房屋公积金账户里的公积金14万元(单位公积金号3002050,个人公积金号00039);

二、冻结被告马丽的房屋公积金账户(单位公积金号,个人公积金号);

三、查封原告侯平所有的坐落在蒙涡路140号蒙国用(2002)字第0291号2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林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限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