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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54号

绵阳市金恒源地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金恒源地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金恒源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组织机构代码:56072779-3。

法定代表人:谭昌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2273-0。

法定代表人:熊海军,该公司经理。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金恒源地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玉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