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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430号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金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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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430号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大街西侧商铺C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8638853-6。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杨、邵雪,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琳,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取,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程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