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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85号

王强与张成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强,张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成华,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张成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7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7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王强的债权12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