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38号申请执行人**,男。被执行人王**,男。被执行人多*,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多*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府民初字第0060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府谷县信用社家属房中单元**1号(房权证号:15****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多*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曲江阑亭15-2***2号(预售证号:20***16,合同号:Y0*****46)房屋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府谷县信用社家属房中单元**1号(房权证号:1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多*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曲江阑亭15-2***2号(预售证号:20***16,合同号:Y0*****46)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