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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485号

贵州毕节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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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549297-0。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笑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毕节市(原毕节地区)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58251-0。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迎宾路与东升路交汇处(兴隆家园)。法定代表人杨黔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黔050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11)0××5号”房屋产权证项下,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路与××路交汇处兴隆家��8栋1-1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被执行人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11)0××5号”房屋产权证项下,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路与××路交汇处兴隆家园8栋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管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 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