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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719号

石狮市首华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圳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首华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曾圳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719号原告石狮市首华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卢雅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辉、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圳镇,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市首华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圳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首华布业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圳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石狮市首华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以来,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多次向原告购买布匹,货款屡有赊欠。到2014年初,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47340元。2014年元月23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款凭证给原告收执为凭。结欠后,被告未支付过欠款,今经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73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曾圳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布匹生意往来,双方于2014年1月23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截止当日尚欠原告布款147340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结欠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户籍证明、欠款凭证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欠款凭证为凭,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经依法履行相应的供货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7340元,经原告起诉催讨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734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曾圳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狮市首华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734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元,由被告曾圳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志勇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

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