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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恢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张涛,刘桂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李公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杰,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涛,男,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桂荣,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涛、刘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过付标的66771.48元,未执行借款利息(以实际还款日计算为准)。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言波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赵 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