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郑爱月,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徐启浓,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彭爱绿,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郑爱月与被执行人徐启浓、彭爱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徐启浓、彭爱绿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执行人徐启浓偿还借款12000元。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3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俩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2016年3月18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查明俩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公安协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6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潘孝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