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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139号

罪犯王龙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139号罪犯王龙龙,男,汉族,1989年6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3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高刑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5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龙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龙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龙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龙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