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025号原告王绪祥。委托代理人杨善霞。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当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山风景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当路村。被告尹可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祥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当路村民委员会、尹可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祥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绪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300元(原告王绪祥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绪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