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382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25467206-9,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7-151号。代表人:饶大驾,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饶大永,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登高,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王爱武,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诉被告黄登高、王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黄登高、王爱武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9303.96元及期内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扣除56652.26元)、逾期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以89.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以89.4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20日,以89.43994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以88.93994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以86.93994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以86.93039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9.9%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
二、如被告黄登高、王爱武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黄登高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望江大厦A幢20层A室房屋,其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9日,被告黄登高、王爱武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3年抵字3573号《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黄登高、王爱武以登记在黄登高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大厦××室房屋为黄登高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期间,在人民币15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的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黄登高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黄登高向原告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以借款凭证为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并约定按月付息,一次还本,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向被告黄登高发放了贷款9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6.6%,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借款后,被告黄登高除支付利息56652.26外,又于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17日、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27日、2015年8月24日、2016年1月20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5500元、100元、0.54元、5000元、20000元、95.5元,现尚欠借款本金869303.96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另查明,被告黄登高与王爱武于1992年7月20日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登高、王爱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869303.96元及期内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扣除56652.26元)、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以894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以894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20日,以894399.4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以889399.4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以869399.4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以869303.9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9.9%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2015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
二、如黄登高、王爱武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黄登高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大厦××室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3年抵字3573号《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50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3元,减半收取6246.5元,由黄登高、王爱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49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绍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