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151号原告谢美英,女,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先明,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扬州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负责人吴华,系被告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英与被告马先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远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梦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