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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741号

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741号原告樊某,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尹先锋,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樊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底举行婚礼,2003年生育长女李木林,2012年生育次女李子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常对原告打骂,原告忍无可忍,于2013年初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李木林、李子燚,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李子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木林,××××年××月××日生育次女李子燚。原、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樊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李木林由原告樊某自行抚养,婚生女李子燚由被告李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代理

审判员  冯鹏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