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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邓代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邓惠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赢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