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邓代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邓惠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赢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