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8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颖戈,女,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亦新,男,汉族,1955年12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翟颖戈因与被申请人陈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颖戈申请再审称:被申诉人陈亦新因需向申诉人借款代理证券业务(当时现金由申请人翟颖戈拿出交母亲办理),于1996年10月30日收到现金借款时向申诉人转交。后申请人多次催要归还,被申请人推辞拒不还款。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财产利益,要求法院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2015)郑民四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是2015年3月14日,申请人翟颖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3月15日,翟颖戈申请再审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翟颖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