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170号原告宁夏冶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孟中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杨,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冶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
原告宁夏冶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冶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冶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冶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宗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文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