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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130号

谢接兆与潘思昌、黄祖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接兆,潘思昌,黄祖烈,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130号

原告:谢接兆,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谢泽娥,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带英,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思昌,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黄祖烈,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康景轩二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8646305-7。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

委托代理人:邓梁君,系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同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接兆撤回起诉。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2.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车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