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汤洪富,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四通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别山89号3栋1层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1339501—5。
法定代表人:杨素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汤洪富与被执行人新疆四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四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四通达快递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0908.25元(其中案款本金30550元,案件执行费358.2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四通达快递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四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长 刘若昱
代理
审判员 梁 军
代理
审判员 卫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