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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959号

张春艳与王小标、刘华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春艳,王小标,刘华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959号

原告:张春艳,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小标,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刘华岩,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颜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诉被告王小标、刘华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春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张春艳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