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800号
原告:章文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王泽霖,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吴忠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文明与被告王泽霖、吴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泽霖、吴忠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文明撤回对被告王泽霖、吴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章文明负担。
审判员 梁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