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423号申请执行人卢汝聪,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德利,男,汉族。被执行人耿爱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朱久慧,女,汉族。被执行人邱筱,女,汉族,关于卢汝聪与邱德利、耿爱琴、朱久慧、邱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邱金宝遗产正在待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长 王成孝
审判员 邓树林
审判员 魏长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