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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423号

申请执行人卢汝聪与被执行人邱德利、耿爱琴、朱久慧、邱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汝聪,邱德利,耿爱琴,朱久慧,邱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423号申请执行人卢汝聪,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德利,男,汉族。被执行人耿爱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朱久慧,女,汉族。被执行人邱筱,女,汉族,关于卢汝聪与邱德利、耿爱琴、朱久慧、邱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邱金宝遗产正在待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长  王成孝

审判员  邓树林

审判员  魏长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