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11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刘福平,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永安街道春语美食城。经营者:李宝柱,(科技广场西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莱州市永安街道春语美食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任广科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