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宣学春,女,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万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邓相会,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学春与被执行人赵娟、邓相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宣学春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755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宣学春的债权28755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