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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31-10号

广州市鑫万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谭荣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鑫万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谭荣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31-1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鑫万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陈边村村金欧东路18号B栋1楼,注册号:440126000141499。

法定代表人:叶少杰。

被执行人:谭荣忠,男,汉族,1945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谭荣忠所有的注塑机、转膜机各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颖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