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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32号

晏先英与邱明芬胡德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晏先英,胡德权,邱明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晏先英,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胡德权,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邱明芬,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晏先英与被执行人胡德权、邱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54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4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谭瑞萍

审判员 游 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