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498号
申请执行人:马吉利,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李益发,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吉利与被执行人李益发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2401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