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2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伟,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慧芳,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慧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国伟372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国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国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黄孟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胜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