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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执3号

刘国伟、张慧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伟,张慧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2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伟,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慧芳,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慧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国伟372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国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国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黄孟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霍胜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