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民二初字第637-2号原告廖祥耀,男。委托代理人曾凡珍,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余山,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大余县经纬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新世纪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游九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游九香,女。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廖祥耀诉被告大余县经纬钨业有限公司、游九香(追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的债务已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现原告廖祥耀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祥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祥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廖祥耀承担,退回原告廖祥耀案件受理费6900元。
审 判 长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吴世芳
人民陪审员 XX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