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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民二初字第637-2号

廖祥耀与大余县经纬钨业有限公司、游九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祥耀,大余县经纬钨业有限公司,游九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民二初字第637-2号原告廖祥耀,男。委托代理人曾凡珍,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余山,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大余县经纬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新世纪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游九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游九香,女。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廖祥耀诉被告大余县经纬钨业有限公司、游九香(追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的债务已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现原告廖祥耀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祥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祥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廖祥耀承担,退回原告廖祥耀案件受理费6900元。

审 判 长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吴世芳

人民陪审员  XX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