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040号原告田井福,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建关委。被告常军,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电七委。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井福与被告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窦金利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金利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田井福负担。
审判员 刘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