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何春艳,女,汉族,1976年2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张炼,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何春艳与被执行人张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春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