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97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二路名汇城市花园首层85-87号商铺和会所。负责人张永宏。委托代理人何淑娟,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燕飞,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申请人叶秀梅,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称该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案[案号为(2016)佛金仲字第201号],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中,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黎燕飞、叶秀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59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黎燕飞、叶秀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59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谭显刚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汶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