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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3203号

费生龙与郭春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费生龙,郭春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203号

原告:费生龙,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郭春松,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生龙与被告郭春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生龙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费生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费生龙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