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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244号

陈磊与黄海龙、韩永芳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磊,黄海龙,韩永芳,王海龙,银川琦灵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琦玮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244号申请人陈磊,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黄海龙,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韩永芳,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王海龙,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川琦灵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南街新世纪花园三组团3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黄海龙,系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琦玮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大泉林场下白路33庄号。法定代表人韩永芳,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陈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海龙、韩永芳、王海龙、银川琦灵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琦玮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海龙、韩永芳、王海龙、银川琦灵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琦玮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