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峨眉山。法定代表人邵裕勇,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东来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代表人邵裕勇被采取强制措施,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恺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