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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财保67号

周发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发国,杜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财保67号申请人周发国,男,1954年9月8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杜斌,男,1987年12月29日生,住梅河口市。

申请人周发国与被申请人杜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发国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杜斌名下的三轮摩托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申请人周发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斌名下的三轮摩托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绿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 庄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