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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238号

马海林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海林,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林,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明,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河坎镇城建监察中队职工。本院在执行马海林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明工资收入划拨后支付给申请人马海林人民币2243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70元,其余执行款项双方自愿依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此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郑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1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军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杨能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