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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99号

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南亚湾餐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南亚湾餐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号1-3-511。法定代表人周继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洋欧,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帅林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昌市南亚湾餐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胜利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吴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昌市南亚湾餐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已查明,2013年7月3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子公司承建南亚湾公司位于西昌市邛海南亚湾会所的木结构项目,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价款80万元,该价款已包含所有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合理损耗及相关不可预期因素(详见报价表,含报价表所有内容)。甲子公司不再要求南亚湾公司支付其他任何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子公司进场施工。2013年12月15日,甲子公司退场,退场时《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尚未完工,双方亦未办理交接手续。甲子公司退场后,南亚湾公司自行组织工人对《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剩余部分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根据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双方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属于对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情形,本案中,甲子公司的本诉请求是要求南亚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故甲子公司对《施工合同》项下其已施工的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双方未进行结算,亦无法协商确定甲子公司已施工的工程价款,故应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验结果,对甲子公司已完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南亚湾公司应付的工程价款。原审中,鉴定机构对甲子公司已施工的工程价款采取的计算方法错误,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正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龚 耘

代理

审判员 赵 锋

代理

审判员 何广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梅芳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