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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字第146号

玉莲与金明淑、金彩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莲,女,1947年6月19日生,朝鲜族,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金明淑,女,1949年7月12日生,朝鲜族,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金彩莲,女,1953年4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莲与被执行人金明淑、金彩莲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6)延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明淑、金彩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金明淑存款5万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人予以放弃,现双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宗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