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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100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付永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银平,北京圣人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付永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0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负责人张金顺,行长。被执行人张银平,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圣人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创新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付永进,总经理。被执行人付永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9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银平、北京圣人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付永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9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银平、北京圣人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付永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银平、北京圣人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付永进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树勇

审 判 员  吕 祥

代理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