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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236号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梁胜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梁胜才,黎爱华,梧州市桦宇副食酒业商行,梁汉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被执行人梁胜才,地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号***房。被执行人黎爱华,地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号***房。被执行人梧州市桦宇副食酒业商行,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201号A区**号楼**号。被执行人梁汉键,地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号***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梁胜才、黎爱华、梧州市桦宇副食酒业商行、梁汉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4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梁胜才黎爱华梧州市桦宇副食酒业商行梁汉键应支付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款1671281.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胜才黎爱华梧州市桦宇副食酒业商行梁汉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405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焕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