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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财保37号

赵玉明、伍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玉明,伍兴,余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37号

申请人:赵玉明,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伍兴,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余鹏,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申请人赵玉明因与被申请人伍兴、余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对被申请人伍兴、余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000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玉平向本院提供王猛名下东湖区401室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对被申请人伍兴、余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猛名下401室(洪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文 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澜静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