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107号原告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佩,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原告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99元,退还原告鹏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1299.5元。。
审 判 员 周世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春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