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87号

波市镇海鑫一金属制品厂、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波市镇海鑫一金属制品厂,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波市镇海鑫一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开锋,负责人。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德光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鑫一金属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宁波市镇海鑫一金属制品厂货款56278.2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温州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88号(抵押于工商银行,因设有抵押本案暂不予以处置)。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在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暂不处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林 威讨论笔录时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地点:执行局307办公室参加人:张俊伟、潘学锋、钟运珍代

书记员:林威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鑫一金属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宁波市镇海鑫一金属制品厂货款56278.2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温州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集贤路388号(抵押于工商银行,因设有抵押本案暂不予以处置)。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在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暂不处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人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裁定本院(2016)浙0381执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你们的意见如何?潘:我的意见是应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再次执行钟:本案我同意两位的意见。讨论决定:本院(2016)浙0381执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参加讨论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