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317-1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五州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城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0966-0。法定代表人胡建标,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市越丰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亚厦大道1150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6785-4。法定代表人沈水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五州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虞市越丰风机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31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越丰风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700.90元(含执行费1640.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