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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利与被执行人羊海涛、羊海仃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春利,羊海涛,羊海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27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利,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羊海涛,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羊海仃,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赵春利依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三终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15000元及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羊海涛、羊海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羊海涛、羊海仃及家庭成员收入(存款)150000元;或者扣押(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关兴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海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