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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1928号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淑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淑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928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胡康,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淑音,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淑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丽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