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0178号
申请执行人:辛美花
被执行人:海阳市小纪镇司马官庄村民委员会上述双方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64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64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7执017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由彦明
审判员 叶春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