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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400号之一

蔡君与姚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君,姚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君,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姚宝贵,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姚宝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宝贵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蔡君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27000元(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55元。但被执行人姚宝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6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