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舒治元,男,汉族,1958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蓉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林泉一组,组织机构代码:66048547-X。法定代表人舒治才。申请执行人舒治元与被执行人成都蓉通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5)第04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蓉通塑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舒治元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无法查找,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5)第042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徐 勇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曾 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荣状 百度搜索“”